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所[1996]14号
1996-01-1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落实对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房地产信贷部)户管工作。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其他银行和非银行行金融机构在1995年9月底移交清理前已承办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应单独计算盈利,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受托银行及其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并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信贷业务实行分帐管理。对政策性信房信贷业务利润要按现行所得税管理办法,按季申报、年终清算。
附件:财税字[1995]84号
银发[1995]241号
银银管[1995]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落实对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房地产信贷部)户管工作。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其他银行和非银行行金融机构在1995年9月底移交清理前已承办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应单独计算盈利,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受托银行及其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并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信贷业务实行分帐管理。对政策性信房信贷业务利润要按现行所得税管理办法,按季申报、年终清算。
附件:财税字[1995]84号
银发[1995]241号
银银管[19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