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8]176号  1998-09-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大榭开发区地税局、开发区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本暂行规定第4点受让资产的有关规定外,凡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分期)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企业在改组改制后,不能提取折旧。已在会计损益核算中计提了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进行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值易耗品,应按历史成本进行计价,不能以评估后的价值摊销。如果按评估价值进行了摊销,多摊的部分,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市政府甬政发[1997]244号文件规定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所得税进行弥补,其处理方法可按企业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再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支付给职工以现金入股的股息不得在税前列支。已列支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查看:国税发[199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