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7]第268号  1997-11-26  全文有效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
示》(财驻深监字〔1997〕3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
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
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
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
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
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