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工会企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发[1995]18号
1994-12-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产业工会、各有关直属单位工会: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企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4]浙价费联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经营的不同行业,我市工会企业的管理费标准调理为:
1、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3%―0.5%;
2、商业零售企业按商品零售额的0.1%―0.3%;批发企业按商品批发额的0.1%―0.2%;
3、旅游、饮食服务、加工修理和劳务企业按收益(营业)0.3%―0.5%;
4、交通运输企业按营业额收入的0.3%―o.5%;
5、施工企业按建安工作量的0.3%―o.5%;
6、商业批零兼营,或商业、工业、服务业等混合兼营的,分行业核算后按相比例计提。
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收取管理费的主管工会,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输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应使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在每年年初将管理费瞀计划报同级税务机关核定。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企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4]浙价费联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经营的不同行业,我市工会企业的管理费标准调理为:
1、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3%―0.5%;
2、商业零售企业按商品零售额的0.1%―0.3%;批发企业按商品批发额的0.1%―0.2%;
3、旅游、饮食服务、加工修理和劳务企业按收益(营业)0.3%―0.5%;
4、交通运输企业按营业额收入的0.3%―o.5%;
5、施工企业按建安工作量的0.3%―o.5%;
6、商业批零兼营,或商业、工业、服务业等混合兼营的,分行业核算后按相比例计提。
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收取管理费的主管工会,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输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应使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在每年年初将管理费瞀计划报同级税务机关核定。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