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回利润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一[1995]148号  1995-07-28  全文有效
 
 
        一、企业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当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超过50%时,企业对外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总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超过25%且投资额为投资各方的首位时,应视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其投资收益也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企业对外投资被确定为权益法核算后,不论企业年度内是否分得利润或股利,都应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四、上述确定的投资收益应按甬国税发[1994]59号和甬地税发[1994]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