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52号  1999-11-16  全文有效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自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