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甬税二[1994]166号
1994-03-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
凡工商登记性质为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分制的企业,不论其实行何种经营方式,均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地点
1、铁道部门、民航总局、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及其他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2、市级及市级以上跨地区(指宁波市属各县、市、区)经营的企业,仍按原户管分工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3、老市区(指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的企业跨地区经营(仅指老市区内跨地区经营),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户管分管机关征收。
4、其他各县(市、区)之间跨地区经营企业,均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属同一征收机关征收的,并均属查帐征收的企业,可按规定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有困难,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集中缴纳,但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动。
6、企业集团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是否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三、销售收入确认
对生产期超过一个年度的产品,原则上按合同法计算销售收入的实现,但项目竣工结束,交付使用后,不论其货款与否全额收回,均应全额计算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计税工资
1、计税工资范围: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属于统计部门工资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其他工资。但不包括劳务发票人员工资。
2、计税工资标准:县级税务机关可在年人均5000元范围内按实扣除。
3、对实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的110%范围内按实扣除。
五、行业政策衔接
1、外贸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按33%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税前列支票准备扣除范围,按照统一的税收规定执行。
3、股份制企业,从上市当年起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5%的,暂减半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5%的,暂不征收所得税。
5、各级教委直属学校的校办工厂,暂缓征收所得税。
对校办、福利企业中属“一脚踢”承包及联营企业非校方所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劳改、劳教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的劳改,劳教企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口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饲养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8、对军工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但对军工企业生产军品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军品、民品不能分别单独核算的,应按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
9、国有、集体专业从事水平、蔬菜、食品、禽蛋经营的企业,暂缓征所得税。对专业从事酱油、米醋、豆制品的产品生产的企业,其所得的收入,暂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原不征收所得税的粮食商业企业暂缓征收所得税。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基金
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乡镇企业按计税利润10%计提的社会性支出。
2、乡镇企业按人均月10元范围内列支的贴农基金。
3、农工一体化的农业工人工资。
4、按规定提取的防空基金。
5、甬政发[1993]197号按工资总额1%计算的统筹职工技术教育经费。
6、按规定上缴的产业结构调节基金。
7、按规定提取的粮食补偿金或粮食附加税。
8、集体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9、按规定交纳的各种协会、学会会费。
10、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计提的3.5%的教育附加费。
除上述内容允许扣除外,其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各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需报我局。
七、纯商业流通企业,如按我局甬财税二[1994]41号文件的带征率执行有困难的,可按进销差价的12%带征所得税。能交基金按进销差价的5.45%(按7%征集能交基金的企业带征2.52%)带征,预算调节基金按进销差价的3.64%带征。
八、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及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及征收方式仍按我局甬税二[1994]9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变通。
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
凡工商登记性质为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分制的企业,不论其实行何种经营方式,均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地点
1、铁道部门、民航总局、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及其他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2、市级及市级以上跨地区(指宁波市属各县、市、区)经营的企业,仍按原户管分工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3、老市区(指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的企业跨地区经营(仅指老市区内跨地区经营),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户管分管机关征收。
4、其他各县(市、区)之间跨地区经营企业,均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属同一征收机关征收的,并均属查帐征收的企业,可按规定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有困难,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集中缴纳,但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动。
6、企业集团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是否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三、销售收入确认
对生产期超过一个年度的产品,原则上按合同法计算销售收入的实现,但项目竣工结束,交付使用后,不论其货款与否全额收回,均应全额计算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计税工资
1、计税工资范围: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属于统计部门工资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其他工资。但不包括劳务发票人员工资。
2、计税工资标准:县级税务机关可在年人均5000元范围内按实扣除。
3、对实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的110%范围内按实扣除。
五、行业政策衔接
1、外贸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按33%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税前列支票准备扣除范围,按照统一的税收规定执行。
3、股份制企业,从上市当年起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5%的,暂减半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5%的,暂不征收所得税。
5、各级教委直属学校的校办工厂,暂缓征收所得税。
对校办、福利企业中属“一脚踢”承包及联营企业非校方所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劳改、劳教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的劳改,劳教企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口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饲养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8、对军工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但对军工企业生产军品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军品、民品不能分别单独核算的,应按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
9、国有、集体专业从事水平、蔬菜、食品、禽蛋经营的企业,暂缓征所得税。对专业从事酱油、米醋、豆制品的产品生产的企业,其所得的收入,暂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原不征收所得税的粮食商业企业暂缓征收所得税。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基金
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乡镇企业按计税利润10%计提的社会性支出。
2、乡镇企业按人均月10元范围内列支的贴农基金。
3、农工一体化的农业工人工资。
4、按规定提取的防空基金。
5、甬政发[1993]197号按工资总额1%计算的统筹职工技术教育经费。
6、按规定上缴的产业结构调节基金。
7、按规定提取的粮食补偿金或粮食附加税。
8、集体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9、按规定交纳的各种协会、学会会费。
10、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计提的3.5%的教育附加费。
除上述内容允许扣除外,其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各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需报我局。
七、纯商业流通企业,如按我局甬财税二[1994]41号文件的带征率执行有困难的,可按进销差价的12%带征所得税。能交基金按进销差价的5.45%(按7%征集能交基金的企业带征2.52%)带征,预算调节基金按进销差价的3.64%带征。
八、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及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及征收方式仍按我局甬税二[1994]9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变通。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