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税二[1994]539号
1994-07-0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检查大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从国家规定的低税率地区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时,必须取得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的复印件。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工资的列支问题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的列支问题按我局甬税二(1994)号《关于企事业单位工资列支的税务处理规定》办理。
五、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除甬税二(1994)166号文件中,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提取的程式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1、实行计税工资企业,本企业计税工资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2、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企业,按本企业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
(二)供销社系统按规定支付的棉花检验费。
(三)按甬税二(1994)345号文件规定提取上交的水利建设资金。
(四)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仪器的购置费,但这些设备应视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管理。(此点有改变)
(五)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的教育附加费。
六、外币业务税收处理问题
(一)实行新的外币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下列原则办理:
1、汇率并轨后,不论企业今后是否允许开立现汇帐户,均应将现有外汇(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和债务等)年初余额,按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在一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如数额较大的,报经分管税务机关同意,最长不超过五年内,分期均匀转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如有尚未使用的外汇额度。在卖出时应计算汇兑损益。外汇额卖出的汇兑损益,为卖出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者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的。采用固定汇率的,应按当月1日市场汇率价;采用变动汇率的,应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计价。企业采用何种折合汇率,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折合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困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4、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项目余额,按照月未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未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为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5、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结售或买入、兑换外币的。应按由此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二)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经营月份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2、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况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税。
4、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音乐会主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七、关于在建工程工程发生的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八、关于商誉计价和摊销问题
企业的商誉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向外购入的,只有向外购处的,才能作为商誉计价和摊销、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定。
九、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折旧年限,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税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五年。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并入被查出年度的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上交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汇总上报。
(三)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以扣除;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利息,在批准的范围内予按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的文件要求的,可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
(五)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国家补贴收入的,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但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具体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全年营业收入 计算率 速算补加额
1500万以下(不含) 5% 0
1500万―5000万(不含) 3% 30000元
5000万―10000万(不含) 2% 80000元
10000万以上 1% 180000元
(七)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和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但在企业清算时,应作为计税所得,计征所得税。
(八)根据国务院国函(1994)46号文件精神,停止执行企业留再投资可退已缴所得税40%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从国家规定的低税率地区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时,必须取得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的复印件。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工资的列支问题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的列支问题按我局甬税二(1994)号《关于企事业单位工资列支的税务处理规定》办理。
五、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除甬税二(1994)166号文件中,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提取的程式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1、实行计税工资企业,本企业计税工资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2、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企业,按本企业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
(二)供销社系统按规定支付的棉花检验费。
(三)按甬税二(1994)345号文件规定提取上交的水利建设资金。
(四)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仪器的购置费,但这些设备应视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管理。(此点有改变)
(五)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的教育附加费。
六、外币业务税收处理问题
(一)实行新的外币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下列原则办理:
1、汇率并轨后,不论企业今后是否允许开立现汇帐户,均应将现有外汇(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和债务等)年初余额,按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在一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如数额较大的,报经分管税务机关同意,最长不超过五年内,分期均匀转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如有尚未使用的外汇额度。在卖出时应计算汇兑损益。外汇额卖出的汇兑损益,为卖出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者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的。采用固定汇率的,应按当月1日市场汇率价;采用变动汇率的,应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计价。企业采用何种折合汇率,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折合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困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4、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项目余额,按照月未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未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为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5、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结售或买入、兑换外币的。应按由此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二)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经营月份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2、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况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税。
4、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音乐会主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七、关于在建工程工程发生的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八、关于商誉计价和摊销问题
企业的商誉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向外购入的,只有向外购处的,才能作为商誉计价和摊销、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定。
九、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折旧年限,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税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五年。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并入被查出年度的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上交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汇总上报。
(三)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以扣除;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利息,在批准的范围内予按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的文件要求的,可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
(五)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国家补贴收入的,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但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具体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全年营业收入 计算率 速算补加额
1500万以下(不含) 5% 0
1500万―5000万(不含) 3% 30000元
5000万―10000万(不含) 2% 80000元
10000万以上 1% 180000元
(七)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和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但在企业清算时,应作为计税所得,计征所得税。
(八)根据国务院国函(1994)46号文件精神,停止执行企业留再投资可退已缴所得税40%的规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