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77号  1998-10-0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为向我国贫困地区儿童提供无偿援助筹集资金,在我国境内开展募捐活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捐款,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内资企业的捐款(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款合并计算)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本 通知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