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262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8年底执行期限已满,
现对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纳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库。
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航空公司(名单见
附件);分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航空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具体名单由航空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航空公司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航总局三大航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公
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100%控股并在上海
注册登记其他企业,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南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100%控股并在广东
省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
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五、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
得税。
六、机场管理机构即各大区民航管理局、省级民航管理局所办的非直接从事民航运
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七、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及有关规定,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
八、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民航总局所属企业所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单(略)
抄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附件:
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单
浙江省民航局 浙江省杭州市
40.杭州机场 浙江省杭州市
41.宁波机场 浙江省宁波市
42.温州机场 浙江省温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