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77号  1994-11-22  全文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税
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 5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
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
“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