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559号
1999-08-1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
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二)款、
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