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第8号  1995-01-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分反映,关
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
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国包括:教育
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二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94〕财税字第 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
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