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第148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考虑到铁路部门的实际情
况,现就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
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度仍暂由上述各总公司集中缴纳
所得税。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
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