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34号  1999-03-0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1999年3月5日  国税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
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
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
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
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
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
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