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0]265号
2000-12-1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其提取的工资额,在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条件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数可在税前扣除。对集团公司(或总机构)统一进行工效挂钩结算的纳税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属各个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别确定其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二、饮食服务行业和各类事务所按规定发放的提成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购置的防伪税控系统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折旧年限的规定需调整折旧额
的,可从2000年度起按新规定的折旧年限分类计算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额。今年可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税前可扣除的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新规定的折旧年限
六、企业投资建造的公路可比照建筑物提取折旧。
七、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接受的捐赠现金,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酌情上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批准,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上述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待摊费用,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按实税前扣除。
各类事务所的业务招待费2000年度暂按营业收入的1%范围内按实扣除。
九、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仍按甬地税一[1999]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5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2000年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根据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9月6日起企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原住房周转金的红字不得在税前扣除;与住房有关的收入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与住房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
2、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3、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
4、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折旧、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
十二、企业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理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十三、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四、采用核定税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发生的非正常业务(如:运输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等),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十六、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企业税前可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计算的3%按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范围,可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从2000年度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并不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计算范围。上述所说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事业”,必须是根据红十字会章程加入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十七、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2000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6%范围内按实扣除。
十八、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政府开办的,旨在服务青少年的成建制综合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
十九、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收到减免所得税时,应冲减“所得税”费用,并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二十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纳税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要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财产报损汇总表》;鉴于今年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推迟于5月底前报送。
二十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其提取的工资额,在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条件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数可在税前扣除。对集团公司(或总机构)统一进行工效挂钩结算的纳税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属各个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别确定其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二、饮食服务行业和各类事务所按规定发放的提成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购置的防伪税控系统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折旧年限的规定需调整折旧额
的,可从2000年度起按新规定的折旧年限分类计算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额。今年可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税前可扣除的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新规定的折旧年限
六、企业投资建造的公路可比照建筑物提取折旧。
七、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接受的捐赠现金,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酌情上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批准,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上述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待摊费用,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按实税前扣除。
各类事务所的业务招待费2000年度暂按营业收入的1%范围内按实扣除。
九、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仍按甬地税一[1999]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5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2000年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根据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9月6日起企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原住房周转金的红字不得在税前扣除;与住房有关的收入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与住房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
2、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3、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
4、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折旧、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
十二、企业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理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十三、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四、采用核定税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发生的非正常业务(如:运输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等),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十六、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企业税前可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计算的3%按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范围,可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从2000年度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并不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计算范围。上述所说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事业”,必须是根据红十字会章程加入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十七、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2000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6%范围内按实扣除。
十八、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政府开办的,旨在服务青少年的成建制综合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
十九、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收到减免所得税时,应冲减“所得税”费用,并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二十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纳税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要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财产报损汇总表》;鉴于今年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推迟于5月底前报送。
二十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