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所[2000]249号  2000-06-29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审批事项,仍按甬国税所函[2000]1号规定执行。

 

    (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