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2011-01-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1年第一期)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答复(2011年第一期)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1年第一期)
  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3、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一次性补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4、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
  5、企业按照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2011年起企业按照企业自定制度中发放标准、据实发放的差旅费补贴明确按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按照企业自身制度中发放标准、据实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已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以差旅费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与出差无直接关系的补贴仍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在税前扣除。
  6、出差的误餐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可列支?
  问:我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答:对于企业据实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不一定需要取得餐饮业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
  7、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是企业在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8、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税法释义中也可以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9、“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10、用于研发的设备单价30万以下是否可一次计成本?
  问:财税[2006]88号文中第三条关于加速折旧中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条优惠政策现在是不是已经没有了? 如果已按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的,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该文件把“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排除在可加计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之外。
  据此,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11、以前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今年结算时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今年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时补缴了较大金额的税款,估计以后年度没有利润可以弥补,能否追溯调整到整个开发项目各年度?
  答:企业正常经营年度“以前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今年结算时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补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足扣除的,应按照企业亏损处理,不得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在所属年度扣除。
  12、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在2011年1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10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2009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也可以在2010年度调整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3、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
  问: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
  答:企业购入土地自用作为生产资料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相关计税基础的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折旧或摊销;如果用作开发销售用途的,应作为相应的成本组成部分在销售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受让、改变用途过程中,如果政府约定了返还金额,返还金额应冲减对应的计税基础;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补助或奖励,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14、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界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费修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不能在此次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因为有可能存在第二次装修只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部分改造等情况,如第一次装修已经铺设好的地下管道和墙上暗线等,第二次装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变动。
  15、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五点企事业单位软件按2年计提折旧或摊销,是否适用所有企业?
  问: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是否适用于所有企业?
  答:适用所有企业。
  16、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理解?
  问: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企业委托银行对外借款,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利息通过银行收付,利息高于10%部分,借款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属于应税项目,应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不出于避税目的、属于关联交易的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属于非法集资或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企业委托银行对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业对外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7、企业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不属于应资本化的范围,因此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18、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问:个人借款后给企业用,企业能否用个人的利息单据直接在税前列支?
  答:可按照个人向银行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
  19、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问:承兑贴息各类情况(1)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2)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金由本企业承担,利息也由本企业支付,造成票据台头与企不符,未取得合法凭证;(3)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后,对方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取得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类似现金折扣)。
  答: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暂估入帐的材料能否税前扣除?最迟应在什么时候取得发票?
  答: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21、企业因职工伤亡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问:企业职工伤亡而发生的慰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22、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并在税前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23、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24、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0年度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问: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减免退税2010年度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2011年度起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2009-2010年度已按免税收入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2011年第一期)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业主)本人的有关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
  企业投资者(业主)本人的有关费用扣除标准2010年度统一确定为每人每月2000元内据实列支。但投资者(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扣除只能选择在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对投资者(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问题
  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10年度在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三、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10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10%范围内凭发票按实扣除。
  四、关于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五、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补贴如何征税问题
  对企业按原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必须单列,否则不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六、关于2010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2010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
  对企业在上述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认定的标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精神,原则上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否则应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八、关于各类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按规定比例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基数、人数一致。
  (三)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有关规定
  对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重置固定资产,使用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发生对外转让行为的,应把已抵扣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计入转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指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予以核定。
  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若该项财产转让的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把转让财产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财产净值为有关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税收规定的下限(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等)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等后的余额。对上述财产净值不能正确核算的,可对拆迁收入单独进行核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5%.
  如属双定户涉及企业用房拆迁的,可对拆迁收入单独进行核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5%.
  十一、关于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的时间确认问题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经营租赁的租金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十二、关于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前仍未能取得发票的,应做好纳税调增处理。
  十四、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十五、关于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问题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每月(次)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但对上述人员以上各项减征税额合计最多不能超过每人6000元/年。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在每人不超过应纳税额1万元范围内酌情减免。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企业员工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协商调解支付的赔偿金如何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对企业员工或其家属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关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各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十九、对于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如何征税问题
  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关于对除保险营销员以外的个人独立从事业务、产品推销人员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纳税地点的问题
  对除保险营销员以外的个人独立从事业务、产品推销的取得的佣金,允许扣除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到支付报酬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门征发票。税务机关一律应按20%的法定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连续多次在同一家单位从事业务、产品推销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职工所取得的教育费(培训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职工取得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内:“(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范围内的,企业为职工参加上述教育(培训)所按实报销的费用,不作为个人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已报销的费用应作为职工个人收入,并计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