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事务所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9]251号  1999-12-12  全文有效
 
 
为规范各类事务所的纳税行为,提高事务所的纳税意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关于管理费问题
各类事务所按规定上缴的行业管理费允许在税前列支,但不得预提。
二、关于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事务所税前扣除的工资可实行计税工资或提成工资办法。
(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经核准实行提成工资的事务所,按下列办法计提提成工资。
1、实行工资总额同服务收入、收入利润率挂钩,计提提成工资。
2、人员范围:包括在编或长期聘用及临时兼职的工作人员。
3、工资总额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及其它工资性支出。
4、收入工资提取率为20%~28%,收入利润率为10%~15%。具体比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年一定。
5、对完不成利润指标的部分,应用提取的效益工资全额弥补。
6、年度终了后20天内进行结算。事务所按批准的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问题。
对实行计税工资的事务所,其实际发放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提准予税前扣除;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的,按规定比例和实际发放数计提,准予税前扣除。
对实行提成工资的事务所,其“三费”的提取,按规定比例和实际发放数计提,准予税前扣除。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比例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其发生的业务费,由事务所提供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在营业收入2%范围内按实扣除。
五、关于改制事务所是否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问题
改制的事务所原则上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改制的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六、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问题。
帐证不齐、核算不健全的事务所可采用带征办法、其带征率为5%。
七、关于风险基金列支问题
事务所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可在税前扣除,其赔偿时应先在风险基金列支。期末应提取的风险基金大于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取的风险基金小于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回风险基金。
八、上述规定中所提的事务所包括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基建审计室(所)等各类中介机构。
九、以前规定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