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贷款担保费应否扣缴所得税的批复
甬国税外[2000]275号
2000-10-01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01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