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  2005-03-07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l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