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第510号
1995-09-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
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抄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