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29号  1998-03-0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029号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