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0]121号  2000-06-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各地汇算清缴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现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及检查处罚有关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天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发现问题可进行更正或重报。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可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年度所得税的检查,应在规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结束之后进行。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5月1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1、除职工劳动保护性支出(包括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特殊工种岗位、津贴)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不属于工资性支出的项目外,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一切货币在税前列支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作为工资薪金。

2、对工效挂钩企业,在符合“两低于”条件下规定税前扣除,不符合“两抵于”条件的应在计税工资范围内按实列支。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2000年宁波市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960元。

三、“买一送一”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

采用“买一送一”促销方式销售货物的,“送一”部分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若赠送外购商品的,其销售价格应按外购价格计算。

四、销售货物的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支付给代理者或中介人的拥金可计入销售费用给予税前扣除。可扣除的佣金必须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以佣金名义支付给雇员的全部支出视为工资薪金。

五、企业销售人员费用包干的税前扣除问题

采用费用包干的企业应事先把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办法中应明确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占全部包干费用的合理比例,年终按实际发生的包干费用和各个项目所占比例分别按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事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备案且无合法、真实凭证,其干费用支出一律视作工资性支出。

六、企业预提的金融机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预提的按规定应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但对一年以上未付的预提利息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长期挂帐未付的应付帐款核销的有关问题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应及时按规定并计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和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帐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在税前核销的证明的。以后年度支付时允许在支付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价格、预算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但在次年度规定的汇缴申报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帐单并支付货款的,税务机关可对已在税前扣除的暂估入帐部分全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帐单并支付货款时允许在当年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出口退税企业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可计入当期出口产品成本,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勘察单位转制成企业后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文件规定,勘察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五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征税问题

企事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自2000年起不再享受减免优惠。

十二、纳税人在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申报不真实,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