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3]149号  2003-07-1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符合文件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条件的投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准予在税务机关确认的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二、文件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改组业务,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接受企业可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再纳税调整;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仍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财务上已按评估价值确认入帐的,应予纳税调整。
  三、文件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允许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包括:
  1、应收帐款;
  2、其它应收款;
  3、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转入其它应收款后按规定计提);
  4、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和到期未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帐款后按规定计提)。
  企业在税收上确认坏帐损失时,仍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甬地税一[1997]25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四、文件第十条所指的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我市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以个人名义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