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节录)
国发[2000]33号  2000-10-2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务院制定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三、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
┅┅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