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房屋价格附加费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
甬国税外[2000]471号  2000-12-27  全文有效
 
 

关于房屋价格附加费税收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甬政发[1998]55号)的规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取消房屋价格附加费之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此之前已上缴物价部门的房屋价格附加费,却无法再向购房人收取,对这部分房屋价格附加费,允许其在超额附加费中抵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超额附加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