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00号
1999-05-2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 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 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 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