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168号
2005-08-26
全文失效
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 号)已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 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 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负责审批;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一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进行专项拉查,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的,经查实在全市通报外,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5 年9月1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