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10号
2005-01-1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已作废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所得税若干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规定
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带征率经调查测算暂定为:商业企业为0.2%;其它为0.5%(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除外)。
二、为鼓励个私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对个私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同时,为统一税收政策,不再执行甬地税一[1999]127号文第四条"按调减10%的幅度计征所得税"的规定。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