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最近,北京、天津、大连等地的税务局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
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以下简称收)的情况
比较复杂,以什么条件分别适用按实际申报、核定收或所得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三
种不同的计算征税方法。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凡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有帐
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
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征税。
二、常驻代表机构如果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
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
其中一部分合同功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
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征税。
三、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房、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
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
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
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
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
计算征税。
关键词:外国企业征税
颁布日期86-3-3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3月3日(86)财税外字第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