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宁波市抗癌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7]78号 甬财政预[2007]180号  2007-03-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有基金会法人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件有关规定,确认其具有捐赠扣除资格,纳税人通过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