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
信息情况,保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的要求,现就总局直接
监控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控管理的对象
(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包括:
1、集中纳税的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
2、汇总纳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3、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二)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额等条件,在本地区排名
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
各地区于4月15日前将重点税源企业的名单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如今后出现年度应税数额超过重点税
源户的企业,可相应增加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户数。如名单确需调整,需报经总局所
得税管理司同意。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一)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二)损益表。
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年度报表在年度
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并附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
三、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是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
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
项目和数据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