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兼控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116号  1999-03-0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

信息情况,保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的要求,现就总局直接

监控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控管理的对象

    (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包括:

    1、集中纳税的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

    2、汇总纳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3、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二)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额等条件,在本地区排名

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

    各地区于4月15日前将重点税源企业的名单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如今后出现年度应税数额超过重点税

源户的企业,可相应增加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户数。如名单确需调整,需报经总局所

得税管理司同意。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一)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二)损益表。

    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年度报表在年度

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并附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

    三、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是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

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

项目和数据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