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37号
1995-07-2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
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
、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
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
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
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
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
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
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
、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
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
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
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
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
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