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36号
2000-03-22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4]9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1999年度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各地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数额(见附表),会同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信用联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图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4]9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1999年度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各地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数额(见附表),会同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信用联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