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7号  1994-03-31  全文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
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
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
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
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
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
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