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40号  1994-11-0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
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
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金融企业
颁布日期94-11-5
行业:金融业
税种: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4]第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