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宁波市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局》
附件: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
三、企业减免项目表
宁波市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为加强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名我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因企业所复中法》规定的减免税,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年减免所得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审批,超过限额的报市局审批,严禁各地超越权限减免所得税。
2、属于内资企业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减免税审批程序
1、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做到逐级审核,逐级负责。
四、申报减免税必须具备的资料
凡上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1、企业的书面报告;
2、企业申请月份的财务报表;
3、企业《减免所得税报告表》(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
4、县(市、区)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的正式文件:
5、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6、上级税务机关要求附报的资料。
五、减免税的资金管理
内资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额,应按规定转入“盈余公积”,不利用职权于职工的福利划奖励,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减免税款不得量化到个人。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额并入当年利润或弥补历年亏损。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企业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企业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各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2、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减免税的上报审批时间
上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一般情况下内资企业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外商投资企业截止日期为年度张了后5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一般不再办理。凡跨年度减免的内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审批到年度,第二年另行申报。
八、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
2、各地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于每年5月15日前,要向市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