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增值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6]271号、甬合筹[1996]5号
1996-12-31
全文失效
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开发区国税局、鄞县国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城市信用社:
根据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中反映出来 的情况,现对固定资产增值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原已进成本的固定资产,目前尚有使用价值的如运钞车、电脑等、先按重置完全价调增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然后根据评估后的净值,调增资本公积,同时调减累计折旧。
二、房屋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增资本公积,同时调减累计折旧。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