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922号  1999-12-22  全文有效
 
 
北京、山东、浙江、福建、上海、广东、辽宁、天津、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将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水集团全资控股的6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水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