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4号
1999-11-16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家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 2000年3月 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