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奖有关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征免税规定
(一)城乡自来水厂和为家业服务的农村小水电、电管站纳税有困难需给予照顾的、可按权限报批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重估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部分、经税务机关确认,可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金、计算折旧视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全部实转、也可以分步转让、鼾或清算时、其净增值部分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出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
(三)企业兼并后为解决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占50%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四)老龄委所属的企业、如符合条件纳税有困难、1995年度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税款应全额上交老龄委、用于老年事业的发展。
(五)县以上民政部门创办和归口管理的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收容遣送站,残病儿童康复中心、安置农场、老人公寓、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人疗养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敬老院、殡葬单位等社会优抚福利事业单位新办的经济实体、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到1997年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企业在1997年底前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所得税减速免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报批,减免的税收应全额上交主办的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用于改善和发展优抚福利事业。
(六)企业因市政规划和企业腾笼换业等原因迁移厂址的、其收到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损失后的余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到的停工损失费及搬迁费用,应冲回实际由于迁厂发生的停工损失和搬迁费用。
(七)免税企业由税收重点检查所查增的所得额、应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年度的应纳所得额。
(九)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十)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应照章纳税。
(十一)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净收入不超过三十万元的暂名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所指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必须经科委认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严格按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技术转让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
2、技术服务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3、技术培训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但对职工培训、文化学习和按行业、单位计划进行职工业余教育的除外。
4、技术咨询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十二)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收取的资产租凭等收入应并计年度所得,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的租凭费允许按实扣除。
(十三)从1996年起,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取消按计税利润计提10%提取的社会性开支。
(十四)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需经批准确认),新办初期,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对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可按减15%征收。
(十五)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纳税扣除规定
(一)铁路系统所属的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1995年度暂以销售(营业)净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提;客、货运服务业为2%;旅社及供销服务业为1%;工程建筑、装卸、劳务、商业、饮食业为0.4%;其他行为为0.5%,标准内计提的管理费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未经批准超标准计提而不交部分、计税时不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引起医药费开支增大而使“应付福利费”赤字过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1995年度酌情给予税前扣除,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可在管理费用中核销。
(三)为鼓励企业合理调整布局,增设和改造经营网点设施,建立和完善积累机制,对供销社,商业局下属的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企业在营业额的5%范围内列支的网点建设资金然计税时允许扣除。
(四)调整计税工资标准。1995年企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暂定为每月人均600元,具体由各县(市、区)局、各直属分局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确定,个别企业如需提高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再上浮20%。
(五)个别企业由于客观原因,经营业务费超支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按实扣除。
(六)企业垢劳动保护费不超过年人均300元范围内的,由各县(市、区)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允许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八)纳税人根据省政府浙政发(94)175号文件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信房补贴和信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信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信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
(十)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大病医疗保险允许按实扣除。
(十二)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借款以及内部集资的利息在不超过年利率20%范围内的,按实扣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个人股股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在二年内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准予税前扣除。
三、供销社系统纳税规定
(一)供销社系统在1993年底前,为保护我市茶农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积极性,承担国家关于茶叶的政策性收购,造成积压、处理损失严重,至今尚有一部分长期挂帐,无力消化,为此,对我市国家定点精制茶厂和市茶叶公司的茶叶政策性损失尚未消化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市局特案核销。
(二)供销社系统按规定支付的棉花检验费允许按实扣除。
(三)为支持供销社调整经营结构,改善服务设施、处理历史包袱,对供销社闲置资产的转让或拍卖所得,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暂免征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转让和拍卖所得,由税务机关监督,专项用于处理历史包袱和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
四、校办企业及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问题
校办企业及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仍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执行对挂靠及个人承包的企业,均不得享受减免优惠,对个人股占50%以上的个人控股的校办工厂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个人股占总股本50%以上的福利企业,可按其集体股(或国家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以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务局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所有权归主管部门所有,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五、关于减免(或先征后退)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于销售退回、折让等原因未按规定取得对方税务机关书面证明即开出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该部分销项税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采取定率计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年终结算后其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予抵扣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也不予税前扣除。
(二)凡增值税中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凡享受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财政返还的流转税,凡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的可直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国家扶持基金”科目,用于企业生产和事业的发展。
(四)对其他享受流转税优惠的税金,应按有关规定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