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退休干部易地安家补助费和住房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6-09-09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原规定的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安家补助费标准和住房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保证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行到妥善安排,并帮助他们解决一引起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退休干部易地安家补助费和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易地安家补助费。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干部从城镇易地安置到农村的,其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的安家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150元提高到400元;由城镇连同户口迁到农村安家的。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800元。
        二、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修缮住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00―1000元提高到800―2000元;扩建住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200―2000元提高到2500―4000元;新建住房标准由原来的2000―3000元提高到4000―6000元。
        三、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建房补助费审批权限和费用列支渠道按原规定不变。
        四、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80)浙人复字第073号(80)财预字233和浙人字(82)第102号、(82)财行字第300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