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十帐损失营业税低扣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200号
1997-11-2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宁波市(区)所辖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宁波市各县(市)、区辖企业因越权使用超范围使用国发[1994]59号、国发[1991]10号文件有关破产企业政策而造成银行呆帐损失,债权银行要求在上交营业税中抵扣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间破产文件
(二)银行要求抵扣呆帐损失的书面申请
(三)抵扣呆帐申请表(附)
(四)银行债权申请书
(五)债权人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人民法院关于分配方案和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七)破产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证明
(八)借款、借据、合同、申请审批书、抵押担保契约等
(九)破产企业财务清算报告
(十)破产企业的动产不动产拍卖书
(十一)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上项资料除(一)、(十)项外,其余为必须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否则不予抵扣。
图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宁波市(区)所辖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宁波市各县(市)、区辖企业因越权使用超范围使用国发[1994]59号、国发[1991]10号文件有关破产企业政策而造成银行呆帐损失,债权银行要求在上交营业税中抵扣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间破产文件
(二)银行要求抵扣呆帐损失的书面申请
(三)抵扣呆帐申请表(附)
(四)银行债权申请书
(五)债权人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人民法院关于分配方案和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七)破产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证明
(八)借款、借据、合同、申请审批书、抵押担保契约等
(九)破产企业财务清算报告
(十)破产企业的动产不动产拍卖书
(十一)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上项资料除(一)、(十)项外,其余为必须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否则不予抵扣。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