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656号
1999-10-09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1999]1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08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20 浙江省杭州市
09 中国电子进出口东南公司 10 浙江省杭州市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1999]1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08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20 浙江省杭州市
09 中国电子进出口东南公司 10 浙江省杭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