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0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立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锡征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立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锡征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