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89]2号  1989-01-0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组织部、人民政府财政厅(局):
  为适应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转变企业党组织职能的新情况,保证企业党组织正常地开展活动,现就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包括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活动等费用),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用途的规定,先由留成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
  二、党组织活动经费中从企业管理费列支的部分,每年初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财务部门报销。
  三、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委会诊讨论,向财务部门提出,由厂长决定。
  四、企业党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监督。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部分还要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有关问题解答
  今年6月,市委组织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党组织活动经费的通知》以后,一些单位对文件的“标准工资”的提法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劳动法》所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以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文件的“标准工资”即为目前企业实行的“基本工资”,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后,确定企业“标准工资”的各种分配形式比较多,有岗位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级工资、结构工资等等,这些都属“标准工资”范围。1990年以后,未经工改的企业,内部还在实行的“档案工资”不能视为“标准工资”。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提取范围除奖金、补贴、加班费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这几部分以外,其他均应按规定计算的内。但如果有的企业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或奖金捏在一起,难以界定的,那么其总额应作为“标准工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