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8]369号、甬地税一[1998]256号  1998-12-1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市属各国税、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精神,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宁波分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宁波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其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10月1日起,统一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在市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省公司宁波分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暂按原规定就地缴纳税款,宁波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统一由市直属二分局征管。宁波市石油公司1998年已交入地方金库的企业所得税,请速就地办理转交中央金库手续。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附件: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宁波市石油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金库处

附件: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