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经核准可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年度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除。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据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扣除理由,并填报财产损失税前审批表(见附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每年12月20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申报的,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0在。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 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进行审批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一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须在三十日内,按照税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按审批权限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这地进行调查核实。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四、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我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审批权限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机关审批。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等需申请一次性调整计税所得额的,凡损失总额(盈亏不能相抵)不超过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市属各分局审批;超过四十万元,由县(市、区)局,市属各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坏帐损失,一次性需调整计税所得额不超过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我)局、市属各分局审批,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市属各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
六、各地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市局报送财产损失审批汇总表。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