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6、97年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6]188号  1996-06-11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文件《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九五”前二年,即1996年、1997年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复中税率为33%。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享受两档抵税率的照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执行33%,另外再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财政22%的利润。具体纳税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外商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缴纳,资产控股在100%的紧密层企业由公司总部统一在北京合并纳税,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仍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所得税外,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
        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金融、保险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但对本文下发前已按上述文件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信用合作社可执行到期满为止。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